張貼日期: 2026-07-30 08:42:04 點閱:17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115年7月17日客會語字 第1156700456號函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 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客語辦法)辦理。
二、本案緣於教育部與客委會於112年12月29日會銜修正發布之 客語辦法第6條第6項規定略以,第2條第1款第2目且修畢師 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之教師,並實 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者,由客委會 提供客語教學相關獎勵措施,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