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1-25 13:57:07 點閱:50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規定,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含校長、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行政人員等,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應接受每年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114年度研習進修請同仁於114年12月31日前撥冗完成,俾利充實相關知識並符合相關規定。
二、若同仁另取得114年實體家庭教育相關研習時數,也請一併將研習時數證明電子檔轉傳給輔導組,以利後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