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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法務部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類別:法規 張貼者: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5-03-20 10:36:47 點閱: 510 (1434.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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