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114學年度第1學期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校內申請截止時間至114/10/3(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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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 / 張貼者 註冊組長    


張貼日期: 2025-09-10 14:56:11  點閱:140


主旨: 本縣114學年度第1學期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軍公教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自即日起至114年10月17日止受理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費用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三、 已領有政府機關之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獎學金性質之補助不在此限),學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請款項目及金額。
四、 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雜費、主食米、副食費、制服費、書籍費;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五、 享有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
(一) 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二) 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以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復學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三) 轉讀其他縣(市)學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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