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3-20 14:06:51 點閱:39
主旨:公告受理115(116)年度後備軍人第3、4款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5、6章。
四、「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5年3月16日至115年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5年3月16日至115年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5年4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
三、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教師證、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等影本證件;非師範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文件影本。
(二)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5年者):聘書、授課時數表、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四、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五、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5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15年10月前)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6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