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4-28 17:53:55 點閱:36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35172號函辦理。 |
| 二、 | 查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學校因地區發生重大災害致嚴重影響正常運作,妨礙學校上課、 學生學習,且無法透過教育措施改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足以影響當學年度升學公平性者,由各該政府檢齊相關評估資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審查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核發受災情形證明文件。」 |
| 三、 | 承上,為因應旨揭水災地區之入學優待措施,請貴校依上開規定,將相關資料、符合受災規定名單及其受災情形證明文件,於115年5月13日前函送本府據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