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7-30 08:39:00 點閱:1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15 年7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70078B號函辦理。
二、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高級中等學校於111學 年度起開設本土語文部定課程2學分。在職教師擔任閩南語 文師資應取得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證明;在職教師擔任原 住民族語老師應取得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 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三、詳見附件